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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1-12-15 · 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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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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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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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门源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经济、社会、文化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聚居在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地区的回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辖4个镇、8个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浩门镇。
第3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把自治县建成富裕文明和谐美丽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4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5条
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县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自治县经济、文化及社会事业发展。
自治机关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6条
自治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全面依法治县,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门源,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自治机关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7条
自治机关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8条
自治机关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实施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工程,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9条
自治机关加强国防教育,依法做好国防动员、兵役、民兵预备役建设和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军政军民融合发展。
第10条
自治县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11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12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工作机构。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县长由回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15条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7条
自治县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18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上级国家机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根据自治县实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19条
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培育壮大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20条
自治机关坚持农牧业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农牧业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推进自治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环门源特色种养产业圈、生态畜牧业发展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区、休闲农业观光区和农牧游经济区建设。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绿色有机养殖、种植、加工等产业,培育农牧业产业化规模化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加强科学技术的应用,推进农牧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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