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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06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6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的养殖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畜禽尸体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3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促进畜牧业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4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5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6条
村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委员会可以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村民、居民中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7条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为协会成员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8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接受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9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10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并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12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组织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不得在下列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15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或者搬迁,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16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畜禽养殖场所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
第17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防雨、防渗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和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使用节水式饮水器,建设漏缝地板、自动清粪等设施,改善畜禽养殖和粪污贮存发酵工艺,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降低粪污处理和利用难度。
第19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畜禽养殖种类、数量,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收运信息、排放地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等情况。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记录畜禽养殖种类、数量,养殖废弃物产生数量、处理方式等情况。 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20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下列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一)采用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对畜禽养殖粪便进行资源化利用; (二)采用工业化处理工艺和种植高吸附性植物相结合的方式,对畜禽养殖污水进行生态净化; (三)采取场所密闭、喷洒除臭剂等措施,降低畜禽养殖噪声、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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