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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03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3
葫芦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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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4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标准分类。
第5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协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域,由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商务、自然资源、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8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9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10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房)、转运站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优先的原则提前建设。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分类投放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
第14条
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以及有利于清洁生产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15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第16条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17条
限制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
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饮服务等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鼓励和引导居民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18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带头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集中供餐的,不得提供一次性餐具。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合法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第19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果蔬批发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等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快递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快递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快递包装物的绿色化、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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