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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资江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27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27
娄底市资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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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资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跨区域协作以及资江保护的其他活动。
本条例所称资江流域是指本市境内资江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资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资江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联动协作、社会参与。
第4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江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资江流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加大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统筹协调资江流域保护工作。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资江流域保护工作。
资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资江流域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5条
资江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江流域保护具体工作。鼓励将资江流域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6条
资江流域实行河长制管理。
资江流域各级河长应当依法履行河长职责,组织领导资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7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
资江流域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8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资江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资江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资江流域保护规定的行为都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第11条
资江流域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但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河排污口的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标牌等管理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布局水质监测断面,加强水质监测,监测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13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对锑等重金属污染进行综合防治,对锡矿山区域和青峰河、涟溪河流域,以及杨家山区域、大洋江流域重金属尾矿、冶炼废渣和废水等制定治理计划,明确责任,督促按期达标。
市人民政府对锡矿山区域和青峰河、涟溪河流域,以及杨家山区域、大洋江流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管控制度,落实防治锑等重金属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对含有重金属的尾矿、废渣、废水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对已造成污染的,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第14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逐步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维护资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15条
毗邻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应当就近接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
农村其他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选用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经济适用的污水处理技术,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16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有机肥使用,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农用薄膜与农业投入品包装回收处置,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17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指导、监督养殖活动,推广生态养殖。在限养区、适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尸体、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18条
资江流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资江干流和支流不得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投饵养殖。
第19条
在资江水域的船舶应当配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转运设施,并对污染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
第20条
利用资江水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项目等开发活动,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损害流域生态环境。
资江干流和支流水域上不得经营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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