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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地方法规2021-08-12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1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当前版本
2010-04-1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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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开发、经营、服务、管理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与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发挥资源优势,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科学推动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质量投诉,查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6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和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建立诚信经营制度。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整体形象宣传、市场开发、信息化建设、商品开发补贴、重点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管、节庆活动、教育培训等。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符合本行政区域特点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相关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长白山自然资源、民族文化资源和图们江地区的区位优势,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开发生态旅游、民俗旅游、边境旅游、冰雪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文旅融合,支持朝鲜族、满族及区域内其他民族特色文化与旅游的结合,依托特色饮食、传统歌舞、民俗礼仪、体育娱乐和文化遗产,开发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品位。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城市、旅游乡镇或者街区。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产品向产业化发展,完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市场化运行体系,规划旅游文化相关配套设施,引导开发能够吸引旅游者参与的精品型文化演艺产品和创新型文化娱乐消费品。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纪念品。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发冰雪等冬季旅游资源,经营冬季旅游项目,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图们江区域国际旅游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边境旅游协调机制,解决边境旅游的重要问题。
第17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重点旅游城镇建立旅游集散中心,在主要公路沿线建设旅游营地等公共服务设施。
车站、机场、旅游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性旅游信息平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公路上设置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指路标识。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旅游宣传促销工作,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推介旅游产品,传播旅游信息。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第19条
自治州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以及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建立旅游培训基地,提高职业技能,促进旅游就业。
第20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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