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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1-01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01
荆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严格规范停车秩序,合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放,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配套建设或者独立建设的,以及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设施。 专用停车场,是指专为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设施。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沿线区域等地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
第4条
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共建共享、智能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停车设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研究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机动车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车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依法查处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行为,查处道路临时停车违法行为,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停车宣传教育,倡导公交先行、绿色出行理念,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活动。 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
第8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停车设施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人口规模、商业设施等因素,科学确定停车设施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第9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第10条
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第11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区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道路疏通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等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第12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区域停车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定期组织评估,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停车设施供给
第13条
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新增停车泊位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停车设施建设与经营,增加停车设施的供给,合理满足停车需求,促进停车产业健康发展。
第14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的,应当按照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15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停车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建设,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纳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第16条
待建工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分的配建停车泊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不得拒绝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出租。
第18条
已建成的居住小区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居住小区周边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19条
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免费停放时段、停放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信息。
第20条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不得影响原有建筑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停车设施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落实维护管理责任,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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