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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8081817e581772017e66cbf0376660地方法规2021-12-29 · 共 7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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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7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根据需要,提出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
(五)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审议通过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通过视察或者其他方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8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拟提请审议的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将拟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及说明发给代表,征求意见。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驻鄂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
各代表团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按照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第10条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本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反映本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主持在本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处理本团的其他工作事项。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1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需要设立的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1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由常务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13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决定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4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或者本次会议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5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四)必要时,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需要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召开全体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集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第1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17条
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法定职责。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由选举单位向常务委员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由代表团向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18条
下列人员依法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不是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不是代表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四)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会议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请假。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的安排和要求,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出席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协委员应邀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第1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2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秘书处整理纸质或者电子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旁听。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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