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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1-11-25 · 共 8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5
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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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3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
第4条
建立省负总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具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组织和推动,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实践的宣传,引导、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凝聚促进乡村振兴合力。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公益宣传,营造促进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粮食安全
第8条
按照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要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完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考核机制,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巩固国家粮食战略基地地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资本租赁农用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地农用。对违法违规实施农地非农用的失信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配套完善农田灌溉、机耕道路、农田林网、输配电设施和农机具存放设施,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健全管护机制,提升农田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经费,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提高抗旱防洪除涝能力。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保护性耕作技术,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推进农田环境整治,完善黑土地保护奖补措施,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黑土地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黑土地质量保护相关义务,确保黑土地质量不下降。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建设现代良种繁育基地、园区,推进种业"育繁推"一体化,支持特色、优势种业企业发展,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广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增产模式科技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粮食生产技术和模式。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创新主体,建立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创新研发,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参与农业科技推广,建设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1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数字农业,实施智慧农业工程和"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对农业生产进行数字化改造,加强农业遥感、物联网应用,提高农业精准化水平。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现代气象为农服务体系,提升保障粮食安全气象服务水平,开展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发展智慧农业气象服务,增强人工增雨和人工防雹作业能力,提高气象为农服务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能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联防联控、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强化边境、口岸和主要物流通道检验检疫能力,防止外来有害物种侵入。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增加畜禽、蔬菜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优先方向,加强冬季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责任,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农民为主体,以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推动要素跨界配置和产业有机融合,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支持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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