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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11-25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5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河湖长制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制度。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
第4条
实施河湖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湖长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系统治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河湖长制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第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林业和草原、测绘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第6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河湖管理保护资金和河湖长制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长效、稳定、多元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
第7条
鼓励和支持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创新、人才培育、科学技术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
第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增强公众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组织体系
第9条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总河长。根据需要设立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开展工作。 按照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段(片)设立省、市、县、乡级河湖长,在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领导下开展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
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与村级河湖长约定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1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本级总河长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成员由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工作人员的设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
第12条
县级以上总河长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相关部门作为联络员单位,协助本级河湖长开展相关工作。 工作职责
第13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统筹解决河湖长制实施和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省、市(州)、县(市、区)总河长负责监督指导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乡(镇、街道)总河长负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具体问题,监督指导乡级和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第14条
最高层级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的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全省重要河湖设立省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安排部署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年度重点任务; (二)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三)明确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 (四)组织对省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完成省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六)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6条
市、县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具体工作,研究确定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年度目标任务; (二)开展河湖巡查,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 (三)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责任河湖问题整治,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督促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具体问题; (七)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八)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7条
乡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二)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组织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三)组织开展河湖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湖长、相关部门开展河湖问题整治或者执法行动; (四)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五)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8条
村级河湖长应当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鼓励订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对河湖管理保护事项作出约定。
第19条
总河长办公室在总河长领导下开展河湖长制相关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和表彰激励等,审议河湖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及文件; (二)领导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督促下级总河长、河湖长及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流域协调机制职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工作,督促检查流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 (四)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20条
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河湖长制具体工作,拟制河湖长制相关制度,开展河湖长制协调、监督、考核、激励等工作; (二)统筹编制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等,负责编制河湖名录、一河(湖)一档;组织河湖健康评价、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开展培训、宣传工作; (三)指导督促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 (四)落实上级和本级总河长、河湖长交办事项; (五)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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