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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12-22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22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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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引江济淮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引江济淮工程,是指沟通长江淮河流域,涉及安徽、河南两省,以城乡供水和发展江淮航运为主,结合农业灌溉用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利用的工程。
第3条
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坚持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确保引江济淮工程调度科学、安全高效。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明确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建立引江济淮工程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引江济淮工程的保护,负责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水质保护和建设环境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5条
省、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6条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引江济淮工程的建设运营、资金筹措、维护管理等工作。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引江济淮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水质保护、供水保障、航运畅通等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与河南省相关方面的联系,推进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行和保护工作的协调合作。
第7条
引江济淮工程综合调度运用应当遵循调水、航运服从防汛抗旱的原则。防汛抗旱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指挥和调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防汛抗旱的部门另行制定。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的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巡查排险、应急抢护等工作。
第8条
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河湖保护工作。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江济淮工程沿线文化旅游规划,统筹文化旅游空间布局,培育旅游多元业态。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引江济淮工程,科学规划文化旅游带和精品线路,建设引江济淮文化旅游示范工程,推动文化旅游产业与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10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引江济淮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引江济淮工程设施以及危及工程运行、航运、水环境安全等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12条
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批准的文件划定。其管理范围包括:
(一)引江济淮工程依法使用的土地;
(二)水闸(涵闸)、船闸、泵站、渡槽、倒虹吸、箱涵、新开明渠、过鱼设施等;
(三)调蓄水库、作为输水渠道的现有河道和湖泊。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河道、湖泊的,其管理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
引江济淮工程涉及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省重要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13条
引江济淮工程及其涉及的饮用水水源地以及河道、航道、湖泊、调蓄水库、水闸、泵站等的保护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
尚未划定保护范围的,由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新开挖的无堤防河道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二)明渠输水工程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三十米以内的区域;
(三)暗涵、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垂直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二十米以内的区域,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少于十米;
(四)穿越河流的倒虹吸、渡槽等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或者建筑物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二百米不超过五百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五百米不超过一千米以内的区域。
第14条
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的梯级枢纽工程以及新开挖的渠道、航道,由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运营管理。
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疏浚扩挖的河道、航道,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运营管理。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中新建、改建具有“拆一还一”性质的道路、桥梁、渡槽、倒虹吸等河道交叉建筑物、专项设施,以及新建的影响处理工程、水质保护工程,过鱼设施等,交由原产权(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运营管理。
第15条
引江济淮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利用和后续配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生态保护与旅游总体规划以及省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第16条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监控平台,对引江济淮工程的水量调度数据、航道航运数据等信息进行监控,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17条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设立保护标志、安全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第18条
在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输水和航运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树及种植高秆作物;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和船舶通航安全的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调蓄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放牧、开展集市贸易;
(四)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五)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养殖活动、餐饮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引江济淮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引江济淮工程运行、危害引江济淮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三章 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
第19条
引江济淮工程的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统一调度、分级负责,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求。
第20条
引江济淮工程水量分配方案以国家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引江济淮工程分市水量分配指标等为依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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