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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2-01-10 · 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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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当前版本
2010-12-23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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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中开展视察、同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座谈、对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询问。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初步审查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参加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卫戍区召集本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讨论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选举准备工作,讨论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第1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
第16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
(三)决定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提交会议表决;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确定由会议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的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17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大会发言人;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8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20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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