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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1-29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9
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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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4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生态优先、规划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等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三)鼓励、支持开展科研和创新,积极推广海绵新材料新技术;
(四)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
(五)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7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详细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到详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招投标指导等工作。
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8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9条
编制详细规划及道路、绿地、广场、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
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当作为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
第10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
第11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的海绵城市专篇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12条
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避免无序开挖。应当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提高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
第13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连片建设和全过程管控,全面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水系保护与修复、地下管网和调蓄设施等工程建设,确保雨水径流特征在新区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第14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公园和绿地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雨水调蓄设施和利用设施,提高内涝防治水平;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第15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参与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
第16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标准。同时,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专篇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17条
施工单位重点承担下列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一)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相关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和内容;
(二)确保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质量,并按程序进行检验和抽样送检;
(三)做好海绵城市设施中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工程隐蔽前通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18条
监理单位重点承担下列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一)对海绵城市设施中的隐蔽工程,应当保障旁站、平行检验、巡视频率等监理力度,确保按图施工;
(二)加强对工程原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
(三)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有权要求整改或者停工整改。
第19条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20条
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
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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