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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06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6
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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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体现"汕尾善文化"内核,弘扬包容守信、务实争先的城市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宣传表彰等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作用,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疗工作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8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序良俗,自觉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9条
公民应当传承和弘扬敢为人先、依靠群众、敢于斗争、无私奉献的海陆丰精神,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不得涂划、损毁或擅自移动、拆除红色革命文物和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遵守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贬损、亵渎、否定革命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0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服务标准,明示办事流程,公开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加强文明引导,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第11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在公共场所赤膊、躺卧,不得随意喧哗、嬉闹或使用低俗语言,成年人教育、引导随行未成年人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 (四)携带宠物出户应当依法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并注意避让他人,即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五)不在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吊挂、设置、晾晒衣物等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 (六)开展娱乐、健身、宣传、庆典、营销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或其他电子设备,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观看电影、演出、展览、比赛时,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场馆设施,遵守相关礼仪,不得向场内抛掷物品或影响其他观众; (八)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九)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在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干净、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二)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三)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 (四)咳嗽、打喷嚏遮住口鼻,患有感冒等呼吸系统疾病时正确佩戴口罩; (五)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停车让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变道、穿插、加塞,不得飙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二)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不得低头浏览电子设备、嬉闹; (三)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识方向停放车辆; (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划定的停放区内,未设定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抢座、占座,不在封闭车厢内违规饮食,上下车时有序排队; (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要佩戴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汽车驾乘人员要正确使用安全带,不得超速、超载; (八)不得以摆放物品、安装地锁、设置路障等方式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不得擅自在道路路肩设置、修筑斜坡; (九)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尽量使用环保产品、清洁能源,减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 (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 (三)不得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水库等水域和农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四)保护水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进行游泳、垂钓、野炊、清洗衣物等污染水环境的活动; (五)保护大气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不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绿地; (七)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不得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八)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友爱互助,构建和谐人际关系; (二)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其他公用设施设备,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占用、损坏公共绿地,不乱搭乱拉电线、网线; (四)建造、装修房屋应当合理安排施工,控制噪声、粉尘和污水,妥善处理建筑垃圾,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电动车辆应当在指定位置充电,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按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三)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以及晾晒稻谷、鱼虾等农产品; (四)自觉保护古树、古民居、古村落、古驿道等乡村人文和自然资源; (五)不得违规建造、改建房屋; (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17条
在校园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不得侮辱、谩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现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四)尊师重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18条
在家庭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敬长辈,时常关心、看望、照料老年人; (二)家庭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反对家庭暴力,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19条
在旅游观光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赴境外旅游的还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文明规范; (二)服从景区引导和管理,爱护景区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 (三)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得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得攀爬、损坏文物,不得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四)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规范,讲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项,引导文明旅游;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20条
在文明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 (二)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三)不得违反规定摆摊设点,不占道经营,不出店经营,自觉遵守"门前三包"责任制; (四)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依法保护顾客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六)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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