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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23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23
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各类城市管理系统,实现各系统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智慧化,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居民幸福感和满意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型城市。
第3条
智慧城市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创新驱动、协同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智慧城市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咨询机制,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等应当咨询专家意见。
第5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智慧城市管理制度,编制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实施计划,推进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和管理。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与智慧城市建设相关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数字经济统计和运行监测。 区人民政府,市、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智慧化应用专项行动计划。 第二章 信息基础设施与公共信息资源共享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以及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计算节点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实行新型基础设施与数字孪生城市同步规划建设,发展数字孪生应用服务;推动市政、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物流等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构建一体化基础设施感知体系和智能管控体系。
第8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杆路、管道、机房、国际海缆等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管道、线路、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共享。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建设海口城市大脑,整合汇集政府、企业和社会数据,并在城市治理领域进行融合计算,实现城市运行的实时精细感知、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指挥、事件预测预警等功能。
第10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统一部署、项目论证、业务指导和标准落实。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负责电子政务网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将新建业务信息系统部署在电子政务云上,将原有系统向电子政务云迁移;面向政府工作人员的应用应当集成在统一的办公平台上,面向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业务系统公共服务入口应当集成在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上。市、区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新建公共服务入口。
第11条
各级政务部门、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同步归集、实时更新”原则,对在依法履职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公共信息资源进行管理。
第12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大数据发展部门依法统筹确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第13条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按照采集数据类型、登记信息以及标准规范,将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向市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汇集共享,并依托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交换。 对无法确权调用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可以由市大数据发展部门确认后在市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者数据开放平台注册接口服务,提供数据查询。
第14条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将依法收集、存储的相关数据,依法向市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用于数据的共享和开放。
第15条
市大数据发展部门应当对各级政务部门、从事公共服务的企业信息共享工作进行评价,并反馈评价结果和改进意见,加强对公共数据共享、更新和政务信息系统发展的动态评价。 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需求调查机制,广泛征集社会公众对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需求,及时调整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 第三章 数字经济发展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政企合作,构建集成基础算力资源、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及计算技术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面向政府、企业和公众提供算力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创建数据驱动的生产管理新模式,提升经济效益。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数据开发利用,推动发展数据清洗加工、数据建模、可视化分析、用户画像、行业监测、投融资风险评估、企业信用评价等数据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数据交易市场,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探索开展多边国际数据服务和贸易合作。
第20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集成、智能终端、软件服务业、数字贸易、信息安全等基础产业,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数字创意、电子竞技、虚拟现实技术等新兴产业,以及区块链、高精地图、北斗卫星服务等前沿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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