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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16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16
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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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平安广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活动。
第3条
平安建设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第4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平安建设的决议和决定; (三)编制平安建设规划,研究平安建设重大问题; (四)指导、督查相关部门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建立和实施平安建设考核奖惩制度; (六)协调推进平安建设的其他事项。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镇、街道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社会治理等活动,协调指导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第5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本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各项制度,执行会议决议、决定,履行相应的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第6条
平安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制定平安建设中长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平安建设中长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确定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7条
区、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为平安建设工作平台,应当建立调度、分办、协同等工作机制,开展社会风险排查、研判、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平安建设宣传等工作。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标准化建设,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第9条
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与平安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工作成效等纳入平安建设宣传教育内容,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宣传,支持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平安建设法治宣传,支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相互配合,对青少年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防止青少年受到毒品、邪教和其他不良思想的影响。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社会风险排查、分析和研判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社会风险进行排查、分析和研判,对社会风险隐患信息进行搜集和监测,对社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判、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分级预警制度。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本行业、本系统重大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高等级风险预警信号制定预防处置方案和措施,及时进行化解处置。处置涉及多个行业、部门、区域的,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当统筹协调。 预防处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公共事件防控、社会治安防控和犯罪预防、矛盾纠纷化解等预防处置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相关措施。
第11条
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影响的,应当开展社会安全稳定风险评估。 开展社会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采取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对决策或者工程的风险可控性进行分析。
第12条
本市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应急指挥综合平台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整合应急管理力量,完善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演练。 本市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沟通机制,畅通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以及相关专业机构之间信息传递和交流渠道,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调配社会资源,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部门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当依法向供水、供电、供气、民航、铁路、水运、公路客运、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等经营管理单位和各类互联网企业、社会数据所有方,归集使用相关数据,为开展紧急救援等工作提供实时数据。
第13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重点行业治安防控、镇(街)和村(居)治安防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信息网络防控等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
第14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完善安全防范设施,制定并执行下列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四)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五)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六)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七)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15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联网应用,依法将平安建设工作有关的业务信息、数据资料接入城市运行管理中枢,提高平安建设智能化水平。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城市运行管理中枢的建设和应用,为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矛盾纠纷化解等平安建设活动提供数据支持。 相关部门收集、使用平安建设相关数据时,应当严格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障个人和数据信息安全。
第16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各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划分网格,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和网格员职责清单,合理配置网格员。 网格员应当按照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和职责清单开展日常巡查、信息采集、问题上报和调处应急等工作。对收集的公众诉求、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上报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并反馈。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畅通公众表达诉求的渠道,建立及时回应基层需求的联动工作机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公众诉求。 鼓励公众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表达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诉求。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诉求分级分类办理机制,完善受理、派单、办理、答复、督办、办结、回访、评价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实现诉求办理的闭环运行。
第18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发展心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定期开展社会心态监测、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设置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站,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第19条
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每月分析全市治安、刑事案件形势和规律特点,科学调度防控资源。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违法犯罪规律特点和趋势变化,组织开展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打击行动,并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 第三章 重点防治
第20条
本市建立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设立举报电话、邮箱、信箱,建立健全智能化举报平台和举报奖励机制,落实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措施,拓宽线索举报渠道。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排查涉黑涉恶举报线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领域平安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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