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12-28 · 共 7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28
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字经济安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促进效率提升和结构优化的经济形态。
第3条
发展数字经济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发展数字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市场主导、创新引领、共建共享、包容审慎、数据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投入,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数字经济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服务业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统计、大数据、能源以及网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经济开放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加强与省外数字经济合作,促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据资源依法有序流动、合法有效利用,数字产业协同发展。
第8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参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及数字化治理和服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培养、创业孵化、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产权交易等服务。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第11条
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自主可控的原则。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制定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时应当根据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衔接。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光纤宽带网络优化布局和卫星互联网络、量子通信网络发展,推进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
工程建设、设计等单位应当将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作为主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有关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保留完整的管线分布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档案。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级计算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数据中心优化建设和升级改造,提升资源利用水平和运行效率;推动云计算、边缘计算等多元计算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统筹建设本区域数据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在土地、电力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底层技术平台、算法平台、开源社区等基础平台,建立领先的新技术能力支撑体系。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数字经济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基础平台作用,提供公共服务。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能源、交通、城建、农业、水利、环保、应急、医疗、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建立经济社会智慧化运行的基础设施体系。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建设多层次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能力建设,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内外网升级改造,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交通、物流、市政等重点领域物联网终端和智能传感器的规模部署,推动感知设备统一接入、集中管理和感知数据共享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信息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完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物流设施、供应链设施和支撑保障设施,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完善云网数端一体化协同安全保障体系,运用可信身份认证、数字签名、接口鉴权、数据溯源等数据保护措施和区块链等技术,强化对数据资源和算力资源的安全防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创新云安全服务模式,强化数据安全技术服务能力。
数字基础设施以及网络平台的管理者、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的安全保护。
第三章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第18条
本条例所称数据资源,是指以电子化形式记录、保存的,可以通过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处理,并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各类信息资源的集合,包括公共数据资源和非公共数据资源。
第19条
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
非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公共数据资源以外的数据资源。
第20条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促进流通、合理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提升数据要素质量,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