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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29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29
焦作市大沙河保护条例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大沙河保护,保障防洪安全,统筹推进沿河国土空间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大沙河保护区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沙河保护区,包括保护管理区和规划控制区。保护管理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沙河干流及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规划控制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沙河干流两岸绿线外围的一定区域。 大沙河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大沙河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系统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沙河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大沙河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大沙河保护协调管理机构,研究解决大沙河保护区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沿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沙河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大沙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沿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沙河保护管理区内的河道监督管理。 市、沿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大沙河保护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沙河保护区内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沙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大沙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逐级分段落实大沙河保护管理责任。
第7条
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沙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沙河保护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大沙河建设和保护活动。
第8条
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沙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大沙河保护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方式开展大沙河保护。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大沙河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大沙河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0条
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是大沙河保护区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涉及大沙河保护区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应当与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相衔接。
第11条
编制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及流域专业规划; (二)统筹大沙河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 (三)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兼顾绿化、休闲、健身、娱乐等功能; (四)合理处理业态发展布局、开发建设项目等与大沙河整体景观风貌之间的关系; (五)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提升大沙河文化品位。
第12条
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护管理区、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 (二)防洪排涝、水资源调配与利用、岸线保护与利用; (三)水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与保护; (四)产业发展布局; (五)建设空间布局; (六)景观风貌设计; (七)其他内容。
第13条
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大沙河保护区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兴特色产业,促进区域经济绿色发展。 产业项目建设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第14条
市、沿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沙河保护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大沙河重点区域城市设计,明确大沙河风貌特色定位和整体空间意象,确定大沙河形态格局、景观框架、公共空间系统,提出天际轮廓线、建筑高度、景观风貌、夜景照明等控制要求。
第15条
大沙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滨河项目,应当符合建筑高度控制和后退距离等要求,保护天际轮廓线,构建协调统一、功能复合的滨水空间; (二)建设公路、桥梁等,应当避让天鹅、黑鹳、中华秋沙鸭等野生动物栖息地,设置防噪声屏障等降噪设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三)建设绿地,应当充分利用乡土植物,合理搭配乔灌木,丰富植物的色彩搭配和层次组合,形成合理的植物群落结构; (四)建设生态廊道,应当利用现有设施,与农林水利工程、环境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相结合,依托大沙河自然资源与焦作历史人文资源,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绿色休闲空间; (五)建设文化旅游设施,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永济渠、小丹河)文化、姓氏根亲文化、名人文化、南水北调焦作精神等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体现本市旅游形象; (六)建设体育设施,应当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16条
大沙河保护区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17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大沙河保护区内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造成污染和破坏。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8条
大沙河保护管理区内,因工程建设活动,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淤;对河道或者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组织修复或者承担维修费用;建设活动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设置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并清理现场,恢复河道原状。 第三章 防治和保护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沙河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机制,实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水资源配置、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灾害防治,提高大沙河的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体、水工程、林地、绿地、湿地、动植物资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大沙河生态安全。
第20条
市、沿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调蓄工程和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构建水网体系,增强大沙河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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