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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2-01-01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01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2008-12-17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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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城市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发展改革、公安、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4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市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5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6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制度。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第7条
从事道路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第8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未经许可进口的机动车,不予登记。
第9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后规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涂改、污损或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机动车临时号牌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玻璃内侧右上角。
第10条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喷涂校车字样,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安全驾驶经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及中小学校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中小学生的客车数量、驾驶人情况进行登记。
第11条
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2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及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聘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聘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13条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信号,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涂改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
第14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新开或调整城市公共汽车、长途汽车、旅游汽车线路、站(点)或者出租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妨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及时调整。
第15条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时,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在交叉路口、单行道、学校周边道路上施工作业的; (二)在高架路、城市快速路或者立交桥封闭的机动车道上施工作业的; (三)在交通流量高峰期施工作业的; (四)需要中断交通施工作业的; (五)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 因紧急抢修地下设施影响道路交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管理机构。
第16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限定的时间内施工、完工; (二)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五十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或注意危险警告标志,并在作业区周围按规定设置围挡; (三)夜间应当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八十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五)施工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作业完毕,及时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17条
大型文化、体育、商贸等活动的组织单位或者举办单位,应当将活动方案、参加人数、车辆数量等事项提前告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18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车辆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第19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第20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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