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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地方法规2022-01-16 ·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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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6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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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动中新广州知识城建设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知识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中新广州 知识城 (以下简称知识城) 的开发建设、开放合作和服务保障等活动。
知识城范围包括 《中新广州 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 (2020-2035年)》(以下简称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 确定的区域和经批准的扩展区域。
第3条
知识城着力打造知识创造新高地、国际人才自由港、湾区创新策源地、开放合作示范区,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引擎。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的 实施方案 ,协调解决知识城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支持知识城建设发展 。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推动目标任务落实。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 监督管理 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研究制定 支持知识城 建设 发展 的具体 政策 措施 ,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并可以依法建立知识城事项报批绿色通道。
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城建设发展工作的 组织 领导,统筹推进知识城的建设发展。
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承担知识城建设发展的具体事务。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 将承接的国家经济、建设管理权限, 在符合法律 、行政 法规或者国家 规定 前提下, 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交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知识城建设发展需要 和所具备的条件 ,将省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依法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实施,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除外。 省级经济、建设 管理权限调整目录 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向社会公布 , 并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知识城管委会对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调整由广州市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的 省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 , 可以 在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规定前提下 直接 行使,确需由市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除外。
知识城管委会对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 省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 ,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国家 、省规定 前提下直接行使。
知识城管委会承接行使上述经济、建设管理权限情况,应当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6条
支持知识城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依法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其他区域的改革试点措施,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扩大试点范围的,省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安排在知识城实施。
支持知识城与广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 区 、 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联动发展,开辟开放合作新路径,探索创新发展新模式。
第7条
知识城营造开放包容、合作协同、崇尚创新的环境,鼓励各类主体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
知识城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支持先行先试,宽容失败。在知识城先行先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决策程序合法,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 单位 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8条
知识城应当集聚科技创新要素,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知识城应当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打造全球知识产权高地。
第9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部署支持知识城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 对知识城已列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项目 给予经费支持 。
省人民政府支持知识城与全球顶尖高校、科研机构共建联合研究院,开展重大基础和前沿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知识城高标准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集聚高端研发机构。
第10条
知识城培育和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开展科技研发、加速成果转化、培育创新人才、建设创新文化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和服务创新。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为知识城建立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绿色申报通道。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 承担 、 职称评审、 人才 引进 、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 享受与国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 。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
知识城 培育扶持 高新技术企业 。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 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
第11条
知识城建立健全全链条创新创业模式,发展研发设计、中试孵化、 科技咨询、 检验检测、技术标准研制、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科技文献服务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改善科技创新生态。
第12条
支持知识城 内 高等 学 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以及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和承担国内外重大科技项目, 可以经知识城管委会向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直接推荐申报 省重点科技计划和省人才专项计划。
第13条
支持高等 学 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探索与企业联合建立高价值专利创造中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推动在知识城开通专利优先审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知识产权申请绿色通道。
支持知识城引入新加坡及港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 规范发展 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国际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加速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
知识城创新 和 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第14条
知识城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采取资金资助、政策引导等措施,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
第15条
知识城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建立健全涵盖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环节的保护工作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支持 中国(广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等知识产权 服务 机构 发挥 作用, 为重点产业 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维权、协同保护等提供服务 支撑。
在知识城设立知识产权公证机构,对接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第16条
知识城建立知识产权代理、咨询、商用化、交易、融资、鉴定、法律和培训等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产业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端化与多元化发展。
支持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按照 国家 规定在知识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开展业务。
按照 国家 规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在知识城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执业人员可以加入成为知识城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支持知识城与新加坡 共同 培养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化专业人才,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
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换共享 。
第三章 知识密集型 产业 发展与人才支撑
第17条
知识城应当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完善知识密集型产业服务,构建知识密集型产业体系。
知识城应当创新人才管理机制,健全人才服务体系,打造国际人才自由港。
第18条
知识城应当根据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以山体湖泊为生态绿色屏障,打造知识创造与科技创新核,构建知识辐射传播轴,高水平建设知识密集型产业组团。
知识城应当发挥知识密集型产业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协同周边区域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19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按照知识创新、开放合作、产城融合、集约发展 、绿色低碳 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产业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知识城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产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三)新材料新能源产业;
(四)科教服务与数字创意产业;
(五)智能制造与集成电路产业;
(六)其他知识密集型产业。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实行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产业政策,建立健全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严格限制引进废水、废气、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产业项目。
第20条
支持 推动 将 符合条件的 知识城重点产业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在认定 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中给予知识城名额倾斜,推动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在知识城设立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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