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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01-25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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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拉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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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健全法治与德治、倡导与约束、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奖励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7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等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8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
第9条
公民应当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10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着装得体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
孕、幼;
(三)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合理设置电子设备音量;
(四)不在公共场所躺卧、踩踏座椅,不以言语和举止侮辱、挑衅他人;
(五)维护市容整洁,不违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11条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二)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不得影响他人;
(三)配合执行疾病预防措施,按规定佩戴口罩;
(四)不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和居民楼内外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小广告;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12条
在维护交通出行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车辆行经斑马线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主动让行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非紧急情况不占用应急车道;
(三)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车外抛物;
(四)车辆应当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无障碍车位和消防通道等;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不得随意丢弃和毁损;
(六)出租车、网约车不得拒载、甩客,不绕道行驶,车辆在行使过程中不得接打电话;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八)其他维护交通出行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13条
在维护网络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4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不在楼道内堆放物品;
(二)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在指定位置充电;
(三)控制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物;
(五)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行为规范。
第15条
在维护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规范文明用语、热情服务,不欺客、宰客;
(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
(三)爱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和景区花草树木,保护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服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管理;
(五)其他维护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维护医疗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医院及其医护工作者弘扬救死扶伤的医德医风;
(二)患者及其家属配合诊疗活动,依法合理表达诉求;
(三)其他维护医疗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7条
在维护生态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山体、河流、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
(二)不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三)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其他维护生态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8条
在维护餐饮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杜绝食品浪费,践行“光盘行动”;
(二)推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三)不酗酒喧哗;
(四)其他维护餐饮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9条
本市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和器官;
(二)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三)积极参与扶老救孤、济困赈灾、助学助残、扶贫帮困、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五)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和节庆等事宜;
(六)文明、理性煨桑,不乱挂经幡。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20条
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对常见的、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施重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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