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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2-01-21 · 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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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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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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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3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5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于第一季度举行,具体日期、地点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6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7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8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9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0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与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有关的事项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围绕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认真学习与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11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12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准备事项、各项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13条
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并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4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人员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5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6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是主席团成员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其召集并主持;不是主席团成员的,由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17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处理下列事项: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三)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听取大会秘书处和有关委员会的报告,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到讨论现场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处理的事项。
第18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19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第20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通过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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