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1-24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24
南京市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雨花台烈士陵园的保护和管理,宣传和弘扬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的保护和管理、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的宣传和弘扬、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雨花台烈士陵园涉及的文物、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为了纪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雨花台集中殉难的中国共产党人和爱国志士,由市人民政府兴建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雨花台烈士陵园和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皖南事变三烈士墓。雨花台烈士陵园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范围确定。
第4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突出社会效益,强化教育功能,传承红色基因。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和管理、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宣传和弘扬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雨花台烈士陵园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与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陵园管理机构)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雨花台烈士陵园周边区域的秩序维护和环境综合治理,保障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安全和环境氛围庄严肃穆、清净整洁。
第6条
陵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和管理、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宣传和弘扬、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性教育基地建设发展,以及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服务保障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雨花台烈士陵园红色文化资源名录管理和红色旅游产业发展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雨花台烈士陵园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利用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雨花台烈士陵园规划管理工作。
宣传、党史、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绿化园林和地方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相关工作。
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式,在雨花英烈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等相关领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宣传和弘扬工作。
第7条
本市应当与其他雨花英烈纪念地加强交流合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多层次、多领域的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宣传和弘扬工作机制,推动史料共享、学术共研、藏品共展、活动互助、业务互训。
第8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及其承载的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受法律保护。
禁止破坏、损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雨花英烈事迹与精神,或者侵害雨花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陵园管理机构、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单位,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规划,划定具体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皖南事变三烈士墓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划定。陵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范围界线,并依法设立标志标识。
雨花台烈士陵园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雨花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10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应当以纪念性景观为主导,保持环境氛围庄严肃穆。
北殉难处、西殉难处、东殉难处、知名烈士墓的本体区域,只能开展必要的保护工程;中轴线纪念建筑群的本体区域,只能开展必要的保护、管理、展示工程;保护范围内其他区域,只能开展必要的环境修复、与文物相关的展示、管理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实施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报批,并保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安全。
第11条
在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保护方案,在施工前告知陵园管理机构,并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第12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报批。建(构)筑物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雨花台烈士陵园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13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风貌协调区内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业态布局等应当与雨花台烈士陵园整体环境相协调。既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高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超过相关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高度。风貌协调区内建设项目在规划批准前,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陵园管理机构意见。
第14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既有建(构)筑物,不符合文物保护和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治理。
第15条
陵园管理机构应当对雨花台烈士陵园内下列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遗物、文献等实施重点保护,根据其不同的特性和保存特点,明确保护要点和保护要素,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制度和维护方案:
(一)烈士殉难遗址、知名烈士墓和皖南事变三烈士墓、烈士就义群雕、烈士纪念碑、纪念碑廊、烈士纪念馆、国歌碑刻照壁、国际歌碑刻照壁、忠魂颂浮雕、忠魂亭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及其名称、碑题、碑文、图形、标志等;
(二)雨花英烈的用具、服饰、手稿、照片等遗物;
(三)与雨花英烈相关的文稿、书刊、照片、声像资料等档案文献史料。
第16条
红领巾广场、共青团路和忠魂亭由少先队员、共青团员和共产党员以捐赠、义务劳动等方式建造,是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标志和象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其名称和用途。
第17条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林木植被、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是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存的环境载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的树木。
中轴线纪念建筑群、北殉难处、西殉难处、东殉难处和知名烈士墓区域确需砍伐、更新树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其他区域确需大修剪,或者移植、砍伐十棵以下树木的,应当经陵园管理机构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十棵以上树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9条
在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内进行展览、演出、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采访等活动,应当征得陵园管理机构同意,并确保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安全。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陵园管理机构应当劝阻并制止;不听劝阻的,陵园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20条
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特种任务的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以外,未经陵园管理机构同意,其他车辆不得进入雨花台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