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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12-04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12-04
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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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道路管理,保障城乡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吉林省公路条例》《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城乡道路的养护、维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和农村公路。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县、乡(镇)街道、村三级管理体系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城乡道路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城乡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减少多头执法,提高执法效率。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县城区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自然村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城乡道路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道路管理工作。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乡道路管理信息共享平台,交通、公安、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将城乡道路管理有关信息上传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乡道路管理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执法。
第7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帮助下,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8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乡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依法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侵占城乡道路、道路用地、道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城乡道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城乡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1条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城乡道路相关法律、法规和养护知识,提高民众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章 路长制
第12条
自治县城乡道路管理实行路长制。城乡道路分级分段设立路长,由路长对其责任路段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路段存在的问题。路长制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13条
市政工程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路长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路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制定实施路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按照规定受理路长对责任路段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查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路长履行职责的监督和考核;
(四)组织建立路长管理信息系统;
(五)为路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道路和农村公路的路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举行联席会议,沟通管理信息,加强工作协作。
第14条
县、城乡道路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应当分级分段设立县级、乡级、村级路长。
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级路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乡级路长;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村级路长。
第15条
县级路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责任路段管理方案,协调和督促解决方案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城乡道路管理工作部门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路段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16条
乡级路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路段具体管理任务的落实,对责任路段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第17条
村级路长主要负责在村民中开展路段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路段进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实责任路段日常养护与维修、路政管理等措施,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第18条
各级路长应当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责任路段进行巡查,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县级路长应当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路段管理机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乡、村级路长应当对责任路段进行全面巡查。
第19条
各级路长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违法行为,不能解决或劝阻无效的,应逐级上报。
上级路长接到报告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或者查处。
第20条
各级路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道路显要位置应当设立路长公示牌,标明路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路段名称、长度、路长职责和管理要求等内容。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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