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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1-10-27 · 共 7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27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73 条
当前版本
2006-07-19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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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西南地区布依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兴义市、兴仁市、普安县、晴隆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兴义市。
第3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4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5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州,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6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果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7条
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8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教育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禁止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9条
自治机关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各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的自由,推进移风易俗,保障各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州内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10条
自治州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自治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11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人民进行国防教育,做好国防动员、征兵、拥军、优抚、安置以及民兵、预备役等工作,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12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人员,并且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应当相应有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13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州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应当相应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14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布依族、苗族语言文字。公务文书和审判文书、检察文书等使用规范汉字。 自治州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名称牌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布依文和苗文三种文字。
第15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16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自治州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监督。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7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布依族或者苗族的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18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布依族、苗族语言文字办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布依族、苗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19条
自治州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州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开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构建区域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20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形势,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本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自治机关的各类中长期规划制定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确需调整规划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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