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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1-10-15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15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61 条
当前版本
2006-07-19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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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规定,依照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是镇宁布依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有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县的区域界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3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4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5条
自治县的根本任务是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6条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县,加强普法宣传和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自治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7条
自治机关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自治县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重视家风家教,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自治机关推进树立社会文明新风,形成与民族文化传统相承接、与时代发展相协调的新民俗。
第8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压迫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9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禁止一切邪教活动。
第10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华侨、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11条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对各族人民的国防教育,做好国防动员、征兵、民兵预备役、优抚、安置、拥军等有关工作,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第12条
自治县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自治机关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除布依族、苗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布依族或者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7条
自治县县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18条
自治县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机构限额和总编制内,合理设置工作部门,报经上级编制部门批准,合理调剂编制员额。
第19条
自治机关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采取各种措施从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人才。 对艰苦边远地区和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乡镇岗位,可采取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方式,招录、招聘和选拔任用熟悉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才。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简化考试程序聘用,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核聘用。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招录熟悉本地少数民族语言和当地风俗习惯的人才。 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县内外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工作。
第20条
自治县的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和提请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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