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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15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15
朝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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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城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载体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标牌、匾额等设施的行为。
招牌附带商品推介、服务宣传的,或者在办公、营业场所以外设置的标牌、匾额等,适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4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5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管理平台,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要求。
规划与规范
第7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8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划定户外广告禁设区、严控区、展示区。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展示区内可以设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9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学校、幼儿园等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
第11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12条
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店一匾,一楼一品;
(二)名称与营业证照、注册商标相符;
(三)与建(构)筑物风格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兼顾昼夜景观;
(四)不得在建(构)筑物屋顶设置;
(五)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以及消防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3条
禁止在建(构)筑物外墙、桥梁、路面、线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树木、楼道等处涂写、刻画广告。
不得擅自利用建(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以张挂、张贴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第14条
利用交通工具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5条
出让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权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16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三)设置位置平面图;
(四)电脑合成效果图;
(五)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安全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许可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17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于活动举行前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设置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举办活动或者交易会、展销会的批准文件;
(四)设置位置平面图和效果图;
(五)安全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8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有效期满后不再设置的,设置者应当在期满后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且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19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前,设置人应当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受设置指导,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书面告知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
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之日起三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设置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载体权属证明、载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书面同意证明;
(四)设置位置示意图及整体效果图;
(五)设施建造、制作说明和安全措施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20条
设置招牌前,设置人应当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受设置指导,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书面告知设置要求。
设置人应当于招牌设置之日起三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招牌效果图和位置平面图;
(三)现场照片;
(四)安全承诺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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