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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01-25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25
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提高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治理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建立保障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5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计划拟订、组织协调、典型选树、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6条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将文明行为要求纳入行业规范,治理行业内不文明行为,促进行业文明建设。
第8条
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
第9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国徽,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10条
推动公民积极践行下列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一)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 (三)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 (四)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扬、奖励,保障其合法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第12条
鼓励和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助学、环保等慈善公益活动,推进"慈善之城"建设。 发挥慈善平台作用,弘扬江海慈善文化,构建人人参与的捐赠机制,畅通为民惠民项目救助渠道,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完善慈善监管体系和激励机制。
第13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 对表现突出的无偿献血者和自愿捐献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14条
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单位应当普及急救知识,开展急救培训,提升社会公众救护能力。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红十字会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推广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现场救护。
第15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扶持、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建设。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常态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16条
推进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倡导文明新风。治理高额彩礼、人情攀比、薄养厚葬、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不良风气。推动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提倡绿色殡葬、文明祭扫。
第17条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优化交通出行结构,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出行方式。 节约水、电、气等资源,优先使用环保再生产产品和绿色设计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 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系统。
第18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鼓励按需适量点餐或者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推进文明健康用餐,拒食野味,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节约、文明健康用餐提示,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提供公筷公勺和打包服务。
第19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制定市民文明公约,并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社会交往等基本文明行为规范,以及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移风易俗、文明出行、文明就餐、文明旅游、文明观演等具体促进办法。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前款规定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统筹协调和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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