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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06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11
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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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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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法治与德治、他律与自律、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行为志愿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7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评。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9条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公务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规范、整洁、得体; (二)言谈文明、举止文雅、态度温和,写规范字、讲普通话; (三)公正、公平对待管理、服务对象; (四)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五)其他公务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0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谈举止文明,衣着大方得体; (二)等候服务有序排队,保持一米距离,文明礼让; (三)乘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四)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安静,交谈时,不影响他人; (五)开展体育运动、文艺表演、商业展销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六)文明就医就诊,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七)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八)其他公共秩序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1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得妨碍安全驾驶;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候车,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孕、幼、残等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雨天行驶或者通过积水路段、学校路段和厂区、居民区、村寨时,要减速慢行、礼让行人、规范使用喇叭和灯光; (四)使用和停放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机动车道、人行道、绿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停放 处,不得随意弃置,不得妨碍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 (五)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六)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语言文明、规范服务; (七)其他交通出行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2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意吐痰、倒垃圾、扔废弃物、涂划等; (二)文明如厕,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三)注重绿色环保,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在非禁止吸烟区吸烟时不得影响他人,不劝他人吸烟; (五)餐饮、理发等行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时,佩戴口罩;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自觉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系统疾病出行时自觉佩戴口罩,积极配合传染病防治; (七)其他公共卫生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3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土地资源,节地生态安葬; (二)自觉使用节能、可循环、可重复使用的环保产品; (三)不向河流、湖泊、山塘、沟渠等水体排放污水、排泄物、污染物,或者倾倒垃圾; (四)不损毁植被、绿地、花草、藤蔓,不破坏生态林、景观林等; (五)不食用野生动物,不使用野生动物制品; (六)其他生态环境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4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 (二)自觉抵制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有害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 (三)不转发、转载和宣传内容低俗、迷信、淫秽的信息; (四)网络发言使用文明语言; (五)不泄露他人的居住地、身份和通讯等个人信息; (六)其他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5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居住小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和谐,互助友爱; (二)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开展管理和服务; (三)爱护消防、物业等公用设备设施,不私拉乱接水、电、气、通讯等线路; (四)不占用居住小区内通道、绿地、林地等公共空间; (五)家庭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进行房屋装 饰、装修,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 (六)移风易俗,文明办理婚嫁、丧葬、祭祀活动; (七)不在阳台外、窗外等空间悬挂、摆放、晾晒物品; (八)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饲养宠物采取安全、卫生措施,避免伤害他人和影响公共环境; (十)其他居住小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6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发扬邻里互助,维护乡村良俗,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护传统民居,培育文明乡风,传承乡土文化,建设生态宜居环境; (三)不私搭、乱建建(构)筑物; (四)不占用公路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堆放、晾晒农作物以及操办婚丧酒席等; (五)注重室内整洁和房前屋后环境卫生; (六)不乱丢弃农药、化肥、兽药等包装物及农用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七)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八)其他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7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三)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尊老爱幼,勤俭持家; (四)孝敬、赡养父母,常回家探望、问候、照顾老人; (五)未达法定婚龄、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六)其他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8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团结友爱,培育厚重、笃学的校园文化,传承健康向上的校风、教风、学风; (二)幼儿园、中小学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和提升儿童、学生的文明素养; (三)遵守教学秩序,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建立并完善心理健康疏导机制; (五)其他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19条
旅游景区、旅行社、导游应当向游客宣传和告知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安全、低碳、有序、文明旅游。 游客应当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游客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如实 提供商品及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游客消费或者购买商品。 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后,不得缩减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者擅自改变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旅游项目。
第20条
积极倡导、鼓励并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与全民阅读,共建书香安顺; (二)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市外出行优先选用城际公共交通工具,市内出行优先选择步行、自行车或者公交车等; (三)文明聚餐,节约粮食,使用公筷、公勺,不劝酒、不酗酒; (四)餐饮经营者要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标牌,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剩余打包; (五)关爱空巢老人、关心留守儿童,依法保护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为老年人、残疾人、伤病患者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紧急需求者提供帮助; (七)参与救孤、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八)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九)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制止违法犯罪、参加抢险救灾,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十)拾金不昧,主动归还或者上交拾获的遗失物、漂流物; (十一)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乡村振兴中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公益事业; (十二)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点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十三)其他应当倡导、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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