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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2-01-27 · 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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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当前版本
2009-01-15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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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于第一季度召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负责准备下列事项: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方案;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提出下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八)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审议上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事项。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了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印发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说明、有关资料印发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
第8条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议程包括: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表决会议议程草案;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根据需要,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四)其他事项。
第11条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2条
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拟提请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的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1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1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第15条
人民代表大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会议表决;
(五)依法提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和表决,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七)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第16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17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8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会议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20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报告,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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