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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1-12-09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9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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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修改《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0月27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会议决定,对《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十、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将其中的"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修改为"备案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