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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12-10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10
抚顺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与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医疗废物等垃圾,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第4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药品、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二)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5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加大投入,提高垃圾分类管理的产业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减量减排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指导、落实等工作,引导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7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协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发布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市、县(区)机关事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农业农村、水务、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和广电、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8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工作,培育公众生活垃圾分类的文明意识和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文明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与生活垃圾减量减排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车站、场馆、公园、饭店、商场、超市、商铺、商用写字楼、市场等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减排的宣传。
第10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利用以及科技研发等活动。鼓励志愿者队伍及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和服务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二章 减量减排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生产生活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12条
限制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经营活动中不主动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日用品。 餐饮服务等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13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回收。
第14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集贸市场和超市等的管理,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鼓励农贸市场和其他单位按照环保要求合理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第15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运用有效宣传手段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宣传工作,增强村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的意识。
第16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应当按照自行分类、自行处理、减少出户的原则减量减排。 庭院、驻村单位及个人负责自用土地使用范围内、承包地(水面)、办公场所、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 庭院、驻村单位及个人养殖畜禽的,对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扫并实施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处置。
第17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减排及资源化利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减排及资源化利用专项工作计划; (二)商务部门合理布局收购网点,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三)绩效部门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减排及资源化利用综合考核制度,纳入本行政区域绩效考评体系。
第18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减排及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减排及资源化利用; (二)制定本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减排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三)组建专业保洁员队伍,制定保洁员工作职责,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保持村容整洁卫生,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暂存场所; (五)指导、监督村民、驻村单位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减排及资源化利用。制止违反村规民约中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的行为。 分类投放
第19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制定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规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20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集中存放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措施后投放; (二)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利用单位和个体回收人员;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厨余垃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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