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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1985-11-01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85-11-01
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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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维护城镇公共卫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休息的环境,防止各种病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卫生,是指城镇的各种场所和环境条件都要符合卫生要求,在各种场所和环境条例下每个人都讲卫生。
第3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卫生工作纳入计划,实行综合治理,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4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有义务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卫生素质,造成人人讲卫生的社会风尚。
第5条
全省所有城镇的一切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居住区卫生
第6条
城镇各单位、居民要建立卫生责任制,维护公共卫生,讲究个人卫生。禁止随地便溺,不准乱扔脏物,不准损害花草树木,不准损害卫生设施。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臭虫、蟑螂等害兽、害虫及其孳生地。市和县城禁止随地吐痰。
第7条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按需要设置公共卫生设施,搞好街道、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等的清扫和保洁,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粪便及时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专业队在作业过程中要严禁污染环境。 各单位要实行门内达标(分行业制定卫生标准)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第8条
城镇建设部门要按卫生要求,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堆放、污水雨水排放设施。加强粪便、污水和垃圾管理。各单位、居民户必须服从规划和管理。 临街建筑施工,要围场作业,及时清理工程渣土和垃圾,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不准侵占道路办工厂、搞建筑、堆放物料、倾倒垃圾,保障路面整洁。 要在指定地点设立公共广告牌(栏),不准在建筑物、围墙、电线杆和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挂。
第9条
集中式给水(包括自备水源)部门和单位所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给水部门和单位要负责检验、监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新增供水系统需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条
省辖市市区内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其他市镇饲养家禽、家畜,要笼养或圈养。所有市和县城一律禁止养犬。因科研和军事等工作需要养犬和其他动物者,由所属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经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检疫后方可饲养。
第11条
居住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能产生危害健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因素的工厂企业单位。已有的要限期治理,污染严重、近期又无治理办法的,要停产、转产或搬迁。
第12条
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文体娱乐单位等产生的噪声要加强管理,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等,都应当装置消声、防震设施。在市区内禁止播放高音喇叭,禁止汽车鸣叫汽喇叭。 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
第13条
公共场所要实行卫生责任制,采取各种形式,经常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14条
街道、车站、机场、码头、医院、集贸市场、礼堂、文体游乐场所要设足够的公共厕所、垃圾箱(池)、果皮箱、痰盂,搞好废弃物的处理。医院、影剧院、礼堂、会议室等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牲畜车辆进城必须自带粪兜。
第15条
医院要采取措施防止院内感染,排放的污水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各医院要设置焚烧装置,手术离体组织和器官、用过的敷料和其他污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传染病院(含综合医院传染病房)要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疾病传染、蔓延。
第16条
天然游泳场的水源不得污染。人工游泳池的水质,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应定期消毒和更换。颁发游泳证件,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健康检查,禁止介水传播的疾病患者入池游泳。
第17条
宾馆、招待所、旅馆的被罩、床单、枕巾,要每客一换洗;常住的,要定期换洗,经常保持卫生;餐厅实行分餐;餐具、茶具要严格消毒。 公共浴池要按规定的比例设置足够的淋浴设备,池塘水须经常保持清洁,浴巾、面巾、拖鞋应严格消毒,禁止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和介水传播的疾病患者在池塘洗浴。 理发馆的用具要保持清洁,直接接触皮肤的用具要严格消毒。要设立传染性皮肤病人的专用工具。
第18条
饮食副食行业、宾馆、旅馆、招待所、浴池、理发馆、医院的服务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服务人员必须接受卫生教育,具有一定的公共卫生知识,遵守行业卫生规定,讲究职业道德,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 第四章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卫生
第19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设立卫生保健机构或专职、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学生、幼儿健康卡片,定期检查身体,搞好卫生保健工作。中、小学应对学生进行卫生知识教育。要经常组织适合学生、幼儿特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20条
学校的教室、阅览室、实验室、宿舍,幼儿园、托儿所的室内都要保持空气新鲜、光线充足、照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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