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法规性决定2014-06-09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17
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查看此版本
2014-06-09
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 (二)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垃圾填埋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三)完善集中供热、供气等工程; (四)推广电能、太阳能、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 (五)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六)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实行减排目标责任制和减排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对未完成减排目标责任的部门和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染物减排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化的投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