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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1-11-19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19
江西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 防 止 和减少铁路 安全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和国务院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
第3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 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路地协作、 综合治理的方 针 。
第4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 ,依法接受铁路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本条例所称铁路监管部门,是指 HYPERLINK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B%BD%E5%8A%A1%E9%99%A2/343590" \t "/home/test/文档\\x/_blank" 国务院 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
第5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6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铁路从业人员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 社会 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7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情形,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 或者 向铁路监管 部门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报告、举报电话, 并 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报告、举报提供便利。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 二 章 安全责任
第8条
铁路沿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公路桥梁和并行铁路的公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 、 桥梁经营维护单位负责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并行铁路的道路以及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警示标志的维护和下穿铁路通道两侧道路的维护。
第9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镇规划区内铁路沿线建(构)筑物和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铁路线路的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排查整治。
第10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沿线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铁路沿线铁路地界外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未经批准在铁路沿线的探矿、采矿、采石取土等行为。
第11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水行政、应急管理、林业、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12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二 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规定 的行为 , 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施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依法 处理 ;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13条
铁路沿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 将铁路安全管理有关工作作为当地安全生产和平安建设的内容,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14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告设施监 督 管 理 部门 负责 对铁路沿线户外广告 设施 设置的监督管理,督促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定期维修、加固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符合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15条
铁路沿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 对铁路沿线排放粉尘、烟尘以及腐蚀性气体 、液体 等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 依法 公开有关排污信息,查处 危害 铁路安全的污染行为。
第16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 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中发现影响铁路安全的隐患,或者接到有关隐患的报告、举报,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有权处理的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 有权处理的单位 或者铁路运输企业 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 三 章 线路安全
第17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的划定、公告等,依照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 划定的铁路线路 安全保护区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 志 ,铁路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 志 。
第18条
禁止在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 一 )燃放烟花、爆竹,烧荒或者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 ( 二 )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 三 )排污、倾倒垃圾 、 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 四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危害 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19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 (一)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 (二)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三)采石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以及堆放、悬挂物品; (四)在既有铁路线路上 设置 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 。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在 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五十米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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