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11-25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5
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外来投资,提高外来投资服务水平,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省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3条
外来投资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遵循政府引导、平等互利、重诺守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外来投资促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建立外来投资促进议事协调机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投资促进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来投资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外来投资和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投资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干扰外来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投资促进措施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政策以及本省实际,组织编制并定期发布鼓励外来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外来投资促进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外来投资促进规划应当坚持重点突出、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的原则,支持外来投资参与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引导外来投资向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聚集。
第8条
省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更新外来投资政策措施、投资促进项目等信息。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来投资项目承诺事项办理、跟踪服务反馈、重点项目落地的保障和服务机制,落实优惠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对招商引资项目开展项目领办、帮办、代办服务,实行全程跟踪和服务保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10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结构,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信贷、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
鼓励和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国内外媒体和博览会、展会等平台,开展投资环境、招商政策、重点项目等促进外来投资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投资促进服务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外来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外来投资服务事项、内容、标准、流程,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外来投资政务服务全程网办、信息共享。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外来投资者在医疗服务、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来投资项目所需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完善人才引进具体措施,落实有关待遇。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来投资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来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来投资者。
第19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维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化解投资矛盾纠纷,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第20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向外来投资者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公共服务。
第四章 投资促进管理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