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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地方法规2022-01-17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17
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2014-11-28
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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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有举报、制止损害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7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与创新,推广应用绿化建设、管理养护先进技术。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第10条
城市新建工程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学校、医院、休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驻地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当按照要求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六)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旧城改造区的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第11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出资进行异地绿化。
第12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
第13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推迟,但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14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绿化工程质量。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用地标准。
第15条
城市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山体、湿地、古树名木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具有大同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 城市绿化应当科学配置植物,坚持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种类,推广市树、市花的种植。鼓励建设露天林荫停车场。
第16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与行道树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少于一米; (二)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与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少于一米; (三)高压输电线距树木的垂直距离不得少于九米。 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应当制定保护措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17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绿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化规划划定、公布。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和划定的绿线,或者改变、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植物疫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编制绿化防灾应急预案,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控。
第20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由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管界内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定产权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居民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五)铁路、公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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