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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4-13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4-13
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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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管沟及其相关设施。
第3条
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工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文旅、应急、市场监管、人防、城管、公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6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7条
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线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政府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地下管线的建设和运营。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9条
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服从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路、文旅、人防、城管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依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交通、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意见。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地下管线走向、埋深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2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并提出验线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的,出具验线单。
第13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将测量成果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测量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建设施工管理
第14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的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一经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改造、维修计划时,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第15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特殊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16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同时将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报送备案。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绿化、消防、人民防空、测量标志、航道、河道、城市地表及地下水系、公路及轨道交通等设施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第18条
新建管线和改造管线应当入地铺设;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管线应当同步入地;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入地改造。
第19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线现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对于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可能损害既有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制定保护措施。 未按要求查明施工区域内既有地下管线情况、签订保护协议、制定保护措施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挖掘许可手续。
第20条
遇有管线突发事故急需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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