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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1-08-13 · 共 6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8-13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秩序,引导绿色出行,改善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停车服务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4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科学规划、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道路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
第5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将机动车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场规划、建设、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治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停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 公安、住建、资源规划、城管、市场监管、发改、财政、大数据、消防救援、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交通城市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实现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 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应当向公众提供停车泊位实时发布、停车引导、泊位共享、收费信息等服务。 鼓励企业参与停车服务和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第8条
倡导合理用车、绿色出行。鼓励在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及其他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停车,换乘公共交通出行。
第9条
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志愿活动。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10条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集约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配置资源,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11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停车资源普查的基础上,会同发改、资源规划、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差别化供给和需求调控的基本原则,确定停车场布局和规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并将停车场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第12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
第13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方面制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第15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建筑、商住综合体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明确公共停车位的配置比例。公共停车位应当相对独立,标识明显。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一定比例的访客车位。访客车位应当集中设置,标识明显。 建筑物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足额配建。
第16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17条
新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改建、扩建前款规定场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
第18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依法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19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和无障碍设施、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按要求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第20条
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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