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地方法规2021-10-27 · 共 7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0-27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当前版本
2019-06-28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查看此版本
2014-11-06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增进民生福祉,更高水平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生态文明,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其建设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自然"系统的良性循环、全面发展和持续繁荣。
第3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步发展;
(二)(三)保持生态系统功能和改善生态循环系统服务能力,为公众提供可持续的生态福利;
(四)坚持生态优先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可操作性与可持续性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全民参与相结合。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确定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二)建立健全生态文明社会管理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与相关标准体系;
(三)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协调和激励约束机制,研究、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五)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办法;
(六)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政策;
(七)实施国家、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
(八)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统筹推进全市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其他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职责。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林业、海洋发展、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业与信息化、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开发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区内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5条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举报投诉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6条
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规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的规模、结构与布局,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落实用途管制制度,提高国土空间利用的综合效益。
第8条
优化提升厦门本岛,降低建设容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护城市特色风貌。
第9条
以生态文明建设引领岛外城乡建设与工业协调发展,推动重大园区载体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10条
开展全市生态系统本底调查,查清光、热、水、气、土壤、岩石、矿产、地质、植物、动物、微生物等自然生态要素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数据指标。建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系统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市政设施等人工要素的数量、布局和功能的数据档案。
第11条
依托背山面海的自然格局,建设陆域森林生态屏障和沿海海洋生态屏障;构建沿河流、山体和交通干线的生态廊道,连接森林生态屏障与海洋生态屏障,建设厦门山海区域生态格局。
第三章 划定生态控制线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划定生态控制线,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的具体划设和管理协调工作。
生态环境、市政园林、林业、海洋发展、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13条
生态控制线包含生态公益林地、永久基本农田、水系、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控制的区域。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现有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鼓励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资金、就业和技能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15条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工程以及其他线型工程确需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对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区域从事项目开发建设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6条
生态控制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度应当将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和变更生态控制线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保护自然生态
第18条
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生态系统质量。
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19条
加强山体保护。禁止在山顶、山脊及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和建设。禁止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每侧二百米、铁路每侧五百米和机场、车站、湖泊、水库周边山坡地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活动。
第20条
加强对天竺山、莲花山、云顶山、北辰山等本市西部、北部低山丘陵地带森林生态安全屏障以及主要河流和交通干线两侧生态廊道的保护和建设,提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采取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相改造、预防火灾和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质量,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健康。
禁止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因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确需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并调整补充。
共 4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