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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2-01-27 · 共 6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 6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环境,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乡村振兴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 识,促进民族团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共同富裕;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精准施策。
第4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统筹推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 、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等方面特有功能。
第5条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州 (市、地) 、县(市、区)抓落实,乡(镇)、村抓落地的工作体制和机制。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科学 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建立乡村振兴联系点制度,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 安排部署 ,结合本地区实际 , 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动员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工作。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充分调动 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实践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媒体、网络平台等应当加强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政策 以及相关实践活动的宣传。 对促进 乡村振兴作 出 突出贡献和 显著成绩的 组织、 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先行
第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 依法 组织编制自治区乡村振兴规划。 州 (市、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上一级乡村振兴规划, 依法 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振兴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9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优化村庄布局,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 住房设计、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的指导。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结合村庄现状,顺应村庄发展规律,保留特有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推进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建立符合市场经济 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建立完善 土地经营权流转等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盘活 土地等各类 集体资源资产,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专业合作社、工商企业等各类主体开展联合与合作,多渠道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
第11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以 粮食 、棉 花 、 林 果、 畜牧 、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生产力布局, 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推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 ,引导智慧农业发展,促进农业生产数字化转型,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 、经营体系 。 采取引进、扶持龙头企业等措施,大力发展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加强农村物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优势特色产 业集群。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依法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制止耕地 “ 非农化 ”“非粮化” ,完善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长效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 建设 ,健全粮食生产激励、安全保障和供给预警机制,完善粮食加工、流通、储备体系 , 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采取综合措施减少粮食损耗浪费,实行粮食全产业链各环节节约减损。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支持种业科技创新 , 推动农作物、畜禽水产 、 林果以及牧草、中药材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 将种子繁育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扶持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小麦、玉米、棉花、林果和其他特色农作物现代制种基地。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及重点育种给予长期稳定支持,支持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引进推广。培育壮大 育繁推一体化种业龙头企业,推进现代种业发展。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基础上,鼓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 ,发挥国有农林牧场 、供销社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引领示范作用 , 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 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中心。 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合作,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带农增收,建立利益联结 分享 机制 、 稳定增收机制。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监测检测体系、追溯体系,推进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 鼓励创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大宗农产品品牌、特色农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推进品牌强农。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加工与流通领域 数字 应用系统建设, 推动商贸供销、电商互联互通,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 支持乡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打造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1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院校和农业学科专业建设,支持开展免费培养农科生,建立和落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挂职、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社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旅游服务人才,建立健全乡村文化志愿服务体系。
第1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培育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村能人、返乡入乡创业创新带头人、乡村工匠以及电商、法律服务和社会工作人才,鼓励就地就近接受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壮大乡村人才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培育新一代有知识、守法律、掌握普通话以及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 第五章 文化引领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开展乡村民族团结 进步创建活动,发展和完善各民族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条件,促进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巩固 和发展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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