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地方法规2021-12-09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09
阳泉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 资源 的保护和传承,发扬红色传统, 传承红色基因 ,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 资源 的保护和传承适用本条例。
第3条
5月4日为 本市 建市纪念日, 每年五月为红色文化 资源保护传承 宣传月。
第4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档案 和 史志研究机构根据红色文化 资源 调查认定的实际情况 ,确定备选名单,按照 有关 规定 经 批准后 ,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 本级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 。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列入保护名录的有关红色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志。
第5条
在列入 保护名录 的 红色文化 资源 保护范围内 , 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在旧址、遗址、故居、旧居上 刻划、涂抹 ; 擅自设置、 刻划、涂抹 、损毁、移动、拆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 ; ( 三 )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四 )采石、采矿、挖沙、开荒、砍伐、取土; ( 五 )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 ( 六 )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七)擅自 改建、扩建、迁移 、损毁、拆除 旧址、遗址、故居、旧居 ; (八) 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 红色文化资源 ; ( 九 )其他影响、危害、破坏红色文化 资源 的行为。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红色文化资源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指导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相关单位加强合作,开展宣传与交流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网站、社交软件、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传播平台,加强红色文化资源宣传教育。
第7条
红色文化 资源 保护传承应当坚持 依法 保护、 科学 管理、合理利用、教育 引导 、永续传承的原则 。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 资源 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文化 资源 保护传承工作纳入 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乡 ( 镇 )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 应当协助做好 辖区内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 民 委员会 应当配合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 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第9条
文化 和 旅游 、 退役军人事务 、 规划 和自然 资源 、 公安 、 城市管理 等部门 和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10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 红色文化资源 的行为 和 以 歪曲、贬损、丑化 等方式利用 红色文化 资源 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和奖励在红色 文化 资源 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12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档案 和 史志研究机构定期开展红色文化 资源 调查认定工作 ; 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 资源 档案。 市、县(区) 人民政 府 文化 和 旅游 行政 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信息管理数据库。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资源保护 的需求 ,合理划定保护范围。
第14条
红色 文化 资源 的所有人 或者管理 人、使用人为红色 文化 资源保护 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 不明确的,由 市、 县(区)人民政府文化 和 旅游 行政 主管部门 确定 。
第15条
红色 文化 资源 保护 责任人 应当 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 (二)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自然、人为因素引起的安全隐患; (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 (四) 发现破坏红色文化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 保护现场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五)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 日 常检查 和 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16条
市、 县( 区 )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红色 文化 资源 保护 传承的实际需要,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第17条
红色文化 资源养护 、修缮 费用 由 保护责任人 承担。 保护责任人 养护、 修缮能力 不足 的, 可以向市、县 ( 区 ) 人民政府申请支持。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8条
国有 红色文 化 资源应当向 公众 免费开放。 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外,红色文化资源档案和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第19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文化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20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 挖掘和传承“中共创建第一城” 、“百团大战”、“ 七亘大捷 ”等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 发挥红色 文化 资源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社会功能 。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