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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1-11-25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1-25
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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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保障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的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品质开放和高水平管理,将黄浦江、苏州河沿岸地区建设成为世界级滨水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以下简称滨水公共空间),是指黄浦江自闵浦二桥至吴淞口沿岸和苏州河自苏西闸至黄浦江交汇口沿岸范围(以下简称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内,岸线至第一条市政道路之间及其向水域、腹地适当延伸,对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游览观光、文化传播、运动健身、休憩娱乐等公共活动功能的空间。
滨水公共空间的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规划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本市按照“百年大计、世纪精品”要求,根据黄浦江沿岸地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能级和核心竞争力集中展示区和苏州河沿岸地区超大城市宜居生活典型示范区的规划定位,建设黄浦江、苏州河全方位贯通开放、要素齐全、景观优美、亲水舒适、文化深厚、生态绿色的公共空间系统,促进一江一河沿岸地区成为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生活秀带”和“发展绣带”。
第4条
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应当体现整体性、安全性、亲水性、可达性、生态性等要求,遵循统筹协调、绿色发展、风貌保护、文化传承和共享共治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发展有关工作,研究和审议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6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滨水公共空间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
(二)组织编制滨水公共空间建设标准;
(三)组织制定滨水公共空间管理规范和政策;
(四)统筹推进和督促落实滨水公共空间相关建设、管理活动;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其他综合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绿化市容、生态环境、水务、房屋管理、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财政、城管执法、教育、科技以及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7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设立或者明确工作机构(以下称沿岸区工作机构),做好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所辖滨水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8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设立一江一河沿岸地区专家委员会,为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发展有关工作以及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9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绿化市容、水务、房屋管理、公安、文化旅游和体育等部门,结合滨水公共空间的特点和需求,编制与高品质滨水公共空间相适应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
第10条
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滨水公共空间相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结合区段功能、区位条件、岸线特色等,在设施建设、活动开展、秩序维护等方面,实行精细化管理。
第11条
本市推动滨水公共空间智慧建设,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利用视频监控、物联网监测等技术和网格化管理等方式,综合采集生态环境、安全运行、公共秩序、市容环境、防洪防涝等数据信息,实现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为一体的智慧管理。
第12条
本市加强滨水公共空间内及相关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和工业遗存、文物的保护,发挥保护对象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
第13条
本市建立健全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对涉及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沿岸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14条
市和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将滨水公共空间规划、建设、开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15条
本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黄浦江、苏州河水系的水环境治理交流协作,提升黄浦江、苏州河水环境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6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交通、绿化市容、水务、房屋管理、公安、体育、文旅等部门以及沿岸区人民政府,编制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的特点、需求,明确滨水公共空间的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标志节点、空间延伸、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并结合一江一河沿岸地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总部经济、科创研发、文化创意、商业娱乐和旅游体育等产业布局,对滨水公共空间内绿化率、河湖水面率以及停车配套、商业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统筹和优化。
第17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滨水公共空间建设行动计划,明确滨水公共空间内建设项目安排。
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建设行动计划,制定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年度建设计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建设行动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统筹推进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
对于滨水公共空间内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阶段以及规划资源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应当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征询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沿岸区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18条
滨水公共空间应当实现亲水贯通,并向公众开放。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沿岸区人民政府、市交通部门可以依法收回亲水贯通所涉及土地的使用权,征收土地、房屋、水工程设施,或者撤回岸线使用许可,并依法给予补偿;也可以与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的空间,并视情给予必要补偿。
经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空间的,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可以将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交由相关部门建设和日常管理,也可以按照相关标准和管理要求,自行建设有关亲水贯通的设施并进行日常管理。
因滨水公共空间贯通开放需要的建设项目,经依法优化详细规划后,可以在战略预留区内实施。
第19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滨水公共空间的特点和需求,组织编制滨水公共空间设计导则。
滨水公共空间设计导则应当加强对不同区段的滨水公共空间以及滨水公共空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配套设施等的设计统筹。
沿岸区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设计导则,对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进行指导、规范。
滨水公共空间建设推行设计师负责制,由沿岸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以设计师为核心的专业团队负责滨水公共空间建设的设计咨询和管理。
第20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的相关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程序、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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