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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1-21 · 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21
潍坊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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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开发利用、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3条
海洋牧场的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和协同管理的原则。
第4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海洋牧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需政府投入的海洋牧场建设资金和相关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洋牧场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人民政府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牧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牧场海域内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科技、审批服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海警、消防、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海洋牧场相关工作。
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本市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协同推进以下海洋牧场管理工作:
(一)编制海洋牧场规划时相互衔接;
(二)建立海洋牧场管理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
(三)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海洋牧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新闻媒体的联系和互动,宣传胶东经济圈各设区的市关于海洋牧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推广工作经验,营造合作共赢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8条
本市海洋牧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海洋发展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海洋牧场规划中的位置、面积、布局、功能等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海洋牧场规划,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9条
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完善功能的原则。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养殖水域滩涂、海上交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港口、水利、海岛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10条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和依据;
(二)海域范围和功能区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人工鱼礁建设的技术要求;
(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物种名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11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海洋牧场建设予以重点倾斜,支持海洋牧场做大做强。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创建主体给予相应奖励。
第12条
开发建设海洋牧场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由财政资金或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海洋牧场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
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海域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批准续期,但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除外。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人未使用的年限和海域的实际情况等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13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牧场建设主体在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14条
海洋牧场需要配套建设岸基设施、休闲渔业码头、游客服务中心等功能设施的,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海洋牧场配套设施用地给予支持。
开发利用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从事公益性海洋牧场开发和建设的国有投资主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公益性海洋牧场建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发和建设经营性海洋牧场。
在开发和建设海洋牧场过程中,属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在公益性海洋牧场海域内不得从事生产性捕捞活动。
第16条
鼓励和支持海洋牧场经营者拓展海洋牧场功能,建设生产、观光、垂钓、餐饮、娱乐、文化、科普等多元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场。
第17条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海洋牧场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升海洋牧场的管理能力和发展水平。
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研团队和人才,合力打造高能级海洋牧场科技创新载体,联合推动海洋牧场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创新能力。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海洋牧场建设或者经营主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打造“可视、可测、可控、可预警”的智慧型海洋牧场,推动海洋牧场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发展。
第18条
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观光、垂钓、娱乐、科普展示等休闲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船员、码头,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游客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游客安全。
第19条
海洋牧场平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证书或者文书。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或者文书的海洋牧场平台不得投入运营。
海洋牧场平台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20条
海洋牧场平台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实际承载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已报废或者弃用的海洋牧场平台,其所有人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四章 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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