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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地方法规2021-11-08 ·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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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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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防治 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养护与保洁、物料 运输与堆放 、矿产资源开发与 利用 等活动以及因裸露地面产生的 空气 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3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 预防为主 、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机制,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并 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 年度 目标责任考核。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按照职责 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5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 、单位 履行 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职责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 建筑 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 、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 、 园林绿化、装饰装修、 建(构)筑物 拆除 HYPERLINK "https://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6041003&ss_c=ssc.citiao.link" \t "https://baike.sogou.com/_blank" 等 工程 施工和 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 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 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清扫保洁 、 建筑垃圾 运输和消纳 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储备、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土地复垦 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公路养护清扫和绿化作业等扬尘 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矿、煤炭洗选加工等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确定 煤炭、 渣土、砂石等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 物料运输车辆 禁行、 限行 的区域和 通行时间,依法查处 上述车辆 交通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 水利、 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6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相关 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 的 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扬尘污染防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防治 工作 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行多级网格化监管,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 和 主要职责。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发现本级网格内扬尘污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的, 应当 及时移送并 配合 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8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 防治扬尘污染 应急措施。
第9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 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加强扬尘污染监督, 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实现各 监督管理 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确定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 的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监控平台 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
第10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 有扬尘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 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等方式,对 易产生扬尘污染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扬尘 污染 防治工作的需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
被检查 者 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 者 保守商业秘密。
第11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 统一的 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等信息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 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 举报人。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12条
道路 和 管线 敷设 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实施路面切割、挖掘、破碎、清扫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二) 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 抑尘 措施;
( 三) 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第13条
露天 停车场的场地、 通道 应当硬化、绿化或者 透水 铺装, 并采取洒水等 防尘 措施 。
第14条
运输 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 散装、流体 物料 的 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 撒 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15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
(一) 地面进行硬 化 处理;
(二) 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 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 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且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物料堆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
第16条
煤炭开 发与利用 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露天开采煤炭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
( 二 ) 煤 炭洗选加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储煤棚,安装抑尘设备,并对厂区道路、固定作业场所地面采取硬化、绿化、清扫、洒水等措施 ;
(三)尾矿库应当采取设置围档、覆盖防尘网(布)、复垦等措施;
( 四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煤矿前, 应当制定生态修复计划, 采取 回填、绿化 等措施 , 恢复 生态植被 。
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参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17条
从事 石材、木料加工等 活动 ,应当设置封闭 车间 , 并采取洒水、喷淋等 抑尘措施。
第18条
国土空间 规 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主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硬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地 面 ,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地 面 , 由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商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范围内的裸露地 面 ,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四) 储备土地 的裸露地 面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
( 五 )闲置土地的裸露地 面 ,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 六 )其他区域的裸露地 面 ,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19条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农田防护林的栽植、冬小麦及其它越冬作物的生物覆盖和留茬、秸秆覆盖等方式,防止农田扬尘污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20条
违反本 条例第十条 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 扬尘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 扬尘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 三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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