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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地方法规2019-07-31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7-31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2010-05-27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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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列入国家和本省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创新性、高成长性等特征,能够规模化生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产业。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约化、专业化聚集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机制,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服务,采取政策引导、提高行政效率、落实税收优惠、推动产学研结合、建立科技转化平台、鼓励风险投资、人才培养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主体,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8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商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以及有关部门拟订本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第10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立项、用地、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支持企业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引导企业推广应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
第11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 单位和个人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相应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12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占企业股份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创办企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将其所占股份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奖励部分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征收优惠。
第13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或者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孵化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 省、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申报国家级、省级认定。 国家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用品,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14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区域建设和贸易活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规避风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需要在境外设立机构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15条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总产值、增加值以及本行政区域规模以上企业等进行调查统计,定期公布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资料。 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资料是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
第16条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品生产(服务)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17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或者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科学技术、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18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予以认定。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办理。
第19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认定的条件以及具体程序,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商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后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20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政策,并可以申请国家和本省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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