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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2-08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2-08
朔州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湿地公园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推动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批准设立,以保护本市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按照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4条
湿地公园全部纳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湿地公园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本辖区湿地公园保护相关工作。
第6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湿地公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编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实施湿地功能建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参与湿地公园保护活动,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 经批准后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审批程序报批。
第11条
湿地公园范围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范围为准,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湿地公园范围边界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
第12条
湿地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13条
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湿地公园各项规划,并且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14条
湿地公园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水体保护。保护湿地公园及其周边区域的水体与水网形态,改善水质;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保护植物物种及其生长环境; (三)土地资源保护。保护现有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 (四)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民间文化、民族文化村以及古文化遗存保护。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反映地域特色的湿地水文化、农耕文化、鸟文化等;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内的植树造林和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工作,保护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第16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自然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
第17条
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18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自然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数据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第19条
湿地公园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坏、盗窃和非法买卖。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因运输泄漏等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给湿地公园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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