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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2-01-18 · 共 2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1-18
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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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 管理, 规范停车秩序, 改善交通环境 , 促进停车场 的规划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088255 765175 第二条 本 市 行政区域内城镇 的机动车停车 场 规划、建设、管理、使用、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或者独立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设施以及临时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专门为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设施。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及其沿线区域等地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3条
机动车停车管理 坚持政府主导、 科学规划 、依法管理、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构建建筑 物 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体系 ,规范机动车停车行为。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 本 行政区域 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将停车管理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施划、调整 和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监督管理。
规划、住建、城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 财政、税务、应急管理、消防、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 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并对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鼓励开展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的志愿公益劝导活动。
第二章 停车 场 的规划与建设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 科学编制城市机动车停车 场 专项规划, 规 定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 和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标准 ,合理布设城市道路路内机动车停车泊位 , 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建设 主要公共建筑 物和 综合客运枢纽的配建停车场,建设综合 停车 管理平台等公共 设施 。
第9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 社会 资本投资 建设城市机动车停车 场 。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建设智能停车信息系统,依法确定相关机构或 企业 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进行专业化管理 。
第11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 建立弹性停车、错时开放、潮汐停车、共享停车等 管理 机制, 有效利用 停车资源,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 场、 变更机动车停车 场 项目 、 改变公共停车场的用途;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13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与便民服务,不得在停车区域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车辆停放无关的活动,不得超过规划审批的停车位数量停放车辆。
停车场工作人员应 当 佩戴统一服务标志,按 照 公示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 合法的票据 。
第14条
各类停车 场 应当对消防车、救护车、 应急抢 险车、 军警 车 辆 、 执行公务的制式执法车辆、城市管理作业车 免收停车费。
第15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在 交通客运换乘车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 设置或施划 即停即走专用停车位。
公共服务场所的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鼓励设置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
第16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等项目,应当按照 停车设施的 配建标准,配建、增建、改建或扩建机动车停车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建设临时停车场。
第17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机动车停放需求,可以适当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路内停车泊位。
第18条
居民住宅 小 区确因内部及周边停车 场 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 在居民住宅 小 区周边支路设置 免费 临时停车泊位并明示临时停放时段。
第19条
老旧 住宅小区 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要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建设临时停车泊位 。
第三章 停车 场的 管理与使用
第20条
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单位内部停车场,非工作时间 可以 错时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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