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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2-08 · 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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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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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朔州市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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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神头泉域水资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神头泉域水资源,是指岩溶泉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
第3条
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全面保护、分级管理、节水优先、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5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审批、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能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泉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泉域保护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泉域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神头泉域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7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实施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 (四)组织开展泉域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科学研究; (五)巡查泉域范围内污染水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8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神头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泉域文化研究,促进泉域特色产业发展。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对在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泉域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泉域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
第11条
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是节约、保护、开发、利用泉域水资源的基本依据。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批准机关批准。 神头泉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采、水利、林业、农业、旅游等规划相协调。
第12条
神头泉域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按照水文地质条件和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神头泉域的其他范围。 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等保护标识。
第13条
一级保护区为:北部以担水沟断层为界,该断层位于洪涛山前,长约32米,为一走向近东西的导水断层,上盘为第四系松散层,下盘为奥陶系灰岩,自西向东由耿庄-神西-耿庄断层与马邑断层交汇处,长约11.5千米。东部以马邑断层为界,为一走向北北东的阶梯状阻水断层组。自北向南由上述两断层交汇处-小泊泉-郭家窑,长约4.5千米。西部以规划的城市大型供水水源地-耿庄水源地以西为界。自西向南由担水沟-耿庄,长约3.0千米。南部以神头二电厂南部为界。自西向东由耿庄-安庄南-神头电厂南-郭家窑,长约12千米。重点保护区面积50平方千米,包括神头泉群、神头电厂水源地、耿庄水源地及神头电厂。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泉、截流、引水、开采地下水;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四)倾倒、排放、堆放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五)在泉水出露带进行采煤、开矿、开山采石和兴建地下工程; (六)擅自在泉水出露带从事餐饮服务、畜禽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 (七)擅自在泉水出露带设置旅游娱乐等设施; (八)其他可能危害泉域水资源的行为。
第14条
二级保护区为:神头泉域灰岩裸露区渗漏段和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岩溶水饮用水水源地。 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二)不得兴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不得利用河道、渗坑、渗井、废弃钻孔、裂隙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污物、废渣和生活垃圾; (四)不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堆放场、填埋场、转运站; (五)不得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 (六)不得衬砌封闭河道底板; (七)可能造成水资源污染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第15条
三级保护区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神头泉域的其他范围。 在三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控制开采岩溶地下水; (二)控制开发孔隙裂隙地下水; (三)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或者对水资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四)不得利用河道、渗坑、渗井、废弃钻孔、裂隙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污物、废渣和生活垃圾。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神头泉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清淤疏浚等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达标再利用,对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治工业点源污染和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神头泉域周边农村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厕所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使用总量控制和技术服务,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泉域水资源污染。 神头泉域保护区内农业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水质标准。
第18条
神头泉域保护区内应当坚持实施节水增效、节水减排、节水降损、节水开源,培育节水产业,建设节水设施,推广节水新技术与新工艺,加强取水行为、用水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19条
神头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实行泉域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合理配置水资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优先利用地表水,引导、鼓励使用再生水,提升非常规水利用率,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引黄工程等水源置换工程建设,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工程设施,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优化配置外调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减少泉域水资源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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