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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2-03-24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3-2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流动和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的市场。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4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大数据、智能化等技术在人力资源市场的应用,推动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乡村振兴、大数据、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有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促进行业自律功能,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指导、监督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推进行业交流和合作,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流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区域、产业、土地、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育和发展专业性、行业性、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和重要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支持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人才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创新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全产业链引导和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租金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12条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服务理论、商业模式、服务技术等方面的探索和应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 鼓励并规范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测评、管理咨询、人力资源软件应用服务、人才数据分析运用等新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进人力资源服务网络平台建设,通过灵活多样的线上服务模式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等人力资源服务。
第13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有特色和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自主品牌,依法注册和使用商标,按照规定参选进入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录、高新技术企业名录。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开发人力资源服务软件、数据模型等产品,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知识产权保护。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开放合作,引进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国际国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交流。 鼓励和支持举办国际性、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人力资源发展论坛、博览会等活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拓粤港澳大湾区、台湾地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人力资源市场,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和创新发展平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影响力。
第16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指导性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者承接公共就业、人才引进等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相关活动和项目。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激励政策,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18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宣传、推行以及实施情况评估等的工作体系,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机构自律、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引领作用。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台湾地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对接联通。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预警机制,对人力资源供给状况和流动趋势进行研判,加强人力资源储备和需求情况的分析,分类编制人力资源需求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人才培育和引进机制,可以根据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特色产业等方面的人才需求情况,积极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特色产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引导或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培育和引进工作。 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工)院校等合作建立各类人才库,为用人单位推荐急需紧缺人才,促进人才的供求对接和合理配置。 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鼓励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培育和引进工作。支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人才招聘、测评、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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