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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2-03-22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3-22
信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优化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交车、货车和危险物品等专业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道路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道路之外,为特定群体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高架下道路、路肩边坡、街巷内等场所施划的临时公共停车泊位。
第4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规划引导、政府主导、共建共享、依法治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5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停车场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浉河区、平桥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进行停车自治。
第6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负责停车场的用地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人防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7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建设需求,增加对停车场建设的资金投入。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政府应当提供政策扶持。
第8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投诉举报制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
第9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交通换乘站等衔接,并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且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第10条
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旧城改造应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11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第12条
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章 停车场建设
第14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或者补贴; (二)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情况下,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三)依法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
第15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道路、广场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以及公共绿地、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场。 结合街巷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利用边角空地,因地制宜增加停车泊位供给。
第16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依法定期组织评估、调整停车位配建标准。 鼓励新建建筑高于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市区统一的智能化停车管理信息系统,推进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提高城市停车设施智能化水平。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本行政区域停车管理信息系统,与市停车管理信息系统联通。
第18条
停车场应当加大智能化建设力度,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纳入停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19条
利用建筑退让红线范围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停车管理设施应当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第20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街道社区按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方案,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科学划定道路停车泊位。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街道社区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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